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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品質獎實施要點

行政院 105.12.5 院臺經字第1050045752號函修正 一、行政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獎勵推行卓越經營,樹立學習楷模,提升整體經營品質水準,建立優良組織形象,設置國家品質獎(以下簡稱本獎),特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本獎頒發之對象,為依相關法令設立之我國企業、機構、法人、學校、團體及個人。 三、本院為辦理評審及表揚,得延聘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,組成國家品質獎評審會(以下簡稱評審會),負責評審及處理有關表揚業務。 前項評審會之任務、組織及會議方式,由本院另定之。 四、本獎以每二年辦理一屆為原則,並得視產業發展需要,彈性調整之。 本獎之獎項分類如下,獲獎者由本院頒給獎座及得獎證明,並得對個人及非營利之獲獎者頒發獎金: (一)全面卓越類:表揚企業、學校、機構、法人、團體及個人在全面經營品質之推動具卓越貢獻者。對企業、學校、機構、法人及團體之獎勵採分級制,頒給卓越經營獎及績優經營獎,每屆合計以二十名為限;對個人之獎勵,頒給卓越經營獎,每屆以五名為限。 (二)功能典範類:企業、學校、機構、法人及團體在特定經營領域之推動有具體成效,足資典範者,頒給該領域之典範獎,每屆合計以十五名為限。 本獎各類獎項之名額,由評審會分配之。 五、本獎之申請,應由申請人或推薦人填具申請或推薦書表,並檢附相關資料,向評審會為之。 六、本獎之評審分為初審、複審及決審。初審及複審,由評審會下設評審小組就申請資料及推行績效進行評審,經入選後再由評審會決審。決審名單,應報請本院核定。 申請人及被推薦人之資格條件、前項評審之基準及作業程序,由評審會定之。 七、為維護本獎品牌水準,獲獎者如經事後發現有資格不符或事蹟不實情事者,本院得經評審會審查通過後,註銷其獲獎資格,並追繳其獎座、證書及獎金。